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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像回医院?海口世博大厦这块医院招牌该不该挂 执法部门:将立案调查

发布日期:2026-10-21 04:11浏览次数:

原标题:回家像回医院?海口世博大厦这块医院招牌该不该挂 执法部门: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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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9月6日消息(记者 王洪旭 见习记者 陈婧)近日,位于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的世博大厦的多位业主反映称,在该大厦的南面外墙上挂着“海南xx美容医院”的大型招牌位于大厦行人、车辆通道的正上方存在安全隐患,另外该招牌让人觉得整栋楼都是医院,业主回家像回医院,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并拆除。

海口世博大厦这块医院招牌该不该挂?9月6日,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记者就此进行调查采访。

世博大厦外墙挂着医院的招牌。记者 王洪旭 摄

业主:招牌存安全隐患,回家像回医院

“这个广告招牌挂在大厦的南墙楼体外,是个非常醒目的位置,挂上这个医院招牌像是整栋大厦都是医院作为主要载体。”世博大厦18楼业主刘先生说,这跟世博大厦有120多个业主明显不符。

刘先生称,该大厦外墙曾发生多次剥落,挂在外墙的广告牌位于大厦的行人、车辆进出口的正上方,存在安全隐患。

“整个大厦的外墙是业主共有的,未经业主同意挂医院招牌在墙体上面,侵犯业主的利益。”世博大厦5楼业主周先生说,这样悬挂招牌对业主影响不好,像住在医院里面一样,而且也有安全隐患。

海口市世博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杨军表示,业主们对大厦外墙挂医院招牌意见比较大,其位置在小区人员和车辆的出入口正上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业委会向医院、海甸街道办等部门反馈了这个情况,希望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将其拆除。

“除了大厦外墙的广告招牌,在大厦负一楼(架空层)的立柱和墙面上也挂很多广告牌,一进来小区就感觉像进到医院里,回家像回医院一样,还有些朋友调侃‘你家住在医院的?’”杨军表示,业主们的诉求是,希望拆除大厦外墙和架空层的广告招牌,并恢复原状。

据了解,该大厦外墙的“海南xx美容医院”招牌此前已经悬挂,今年8月该医院对招牌进行翻新,业主们就此向海口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媒体热线等投诉,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大厦业主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世博大厦的架空层也设置了医院广告牌。记者 王洪旭 摄

医院:广告牌不是新增的,只是进行维修

对于业主反映的情况,海南xx美容医院办公室张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广告牌不是新增的,2015年就已经有了,这次只是维修,接到大厦业主的投诉后,医院工作人员也到相关部门咨询过,是可以正常维修的。此外,2004年该医院将大厦四楼买下来的时候,与开发商签订了合约,合约中有关于挂广告牌的相关内容。

对于大厦架空层的广告牌,张主任表示,之前就做了广告牌,这些招牌挂了多年,有问题2015年就应该提出来,而最近才提出来是该大厦业主委员会想更换物业公司。

张主任表示,对于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医院在定期维修,这些字是贴着墙体的,不是新挂上去的。

对于业主的投诉,张主任称已向相关部门提供了材料,看是怎么调解,或走法律程序。

执法部门:招牌不符合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将立案调查

对于世博大厦医院招牌还否该挂的问题,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符立辉表示,接到业主投诉后,已到现场调查,经初步判定,该大厦外墙挂的医院招牌不符合户外招牌设置导则,但它并不是新建的广告牌,是一个维修的广告牌,早期就已存在,但是因为时间长久了,可能会有安全隐患。

符立辉表示,对于大厦业主投诉的情况,执法中队高度重视,也制止医院方进行悬挂,因为楼体广告是有权属的,要挂的话也需要利益相关人员同意;目前海口市户外广告招牌不审批了,也没有备案制,只能按照海口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导则的要求设置,如果超出导则的范围,就属于违规设置,将进行依法处置;对于世博大厦的广告招牌的问题,下一步将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律师:户外广告设置在小区共有部分,需征得业委会或全体业主同意

对于世博大厦业主反映的广告牌悬挂的问题,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旸表示: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按照《海口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规定,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禁止设置牌匾标识。上述广告标识设置需设置在该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内,且大型广告需征得城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未办理相应手续,则存在违法建筑嫌疑。

王忠旸律师表示,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71条、第273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小区外立面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因此,上述户外广告设置在共有部分,需征得业委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如业主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业委会通过诉讼等手段依法维权。

参考法律法规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海口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1、在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的;2、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的……8、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王洪旭 陈婧)